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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结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拟入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草案拟去掉上述限制,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案拟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拟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开设“伪基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草案也拟规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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