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研究拟订全省登记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三)负责全省及省属事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 维护经核准登记或备案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省区、县(市)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六) 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二、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地 址:浙江省杭州莫干山路73(金汇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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