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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案情:2010年2月18日,李某志驾驶李某坤所有的桂KT7077号出租车由玉林往容县方向行驶,上诉人龙某华驾驶何某珍所有的粤S2558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容县向玉林方向行驶,在北流市九代村地段两车相撞造成了由上诉人龙某华负主要责任,李某志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桂KT7077号出租车经修理用去配件及维修费35072元,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34222元给李华坤。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李某坤对被上诉人龙某华、何某珍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上诉人龙某华、何某珍在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判: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保险标的物桂KT7077号出租车在北流市为由,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龙某华、何某珍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长期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且本案的标的物粤S2558L小客车是在广东东莞市大朗镇,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经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险人替代了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行使求偿权也应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因被保险人李某坤与上诉人龙某华、何某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北流市辖区,因此,北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评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的普通的债权让与、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等一样具有法定性,均突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以法律的形式调整和限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但是,它们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但其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系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讲,应当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受让的这种权利并不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有所变化。变化的仅仅是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被其保险人所替代,保险人受让的是被保险人原有的债权,包括原债权的请求权。所以,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直接求偿权的从属权利。因此,保险代为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为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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