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王某先后从劳务市场雇佣马某和秦某为张某的塑料加工厂房修建屋顶,马某负责驾驶吊车起吊瓦片,每天劳务费400元,秦某负责屋顶挂瓦,每天劳务费200元。为节省成本,脚手架只用三角梯作为支撑搭建而起。15日下午,秦某站在脚手架上挂瓦时,马某驾驶吊车的吊笼碰到了脚手架,脚手架发生晃动,秦某因站立不稳坠落地面,致使左足跟骨骨折。后经医院治疗,秦某共花费医疗费1875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秦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秦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能保证劳动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也未对马某尽到安全说明和提示义务,应对秦某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秦某医疗费损失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