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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被告应为:

1.在股东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将(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2)公司发起人、(3)未对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与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将(1)抽逃出资的股东、(2)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一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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