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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
   

一、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单纯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1)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

(2)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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