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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新规定?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新规定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现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称ν发生变化。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从表面上看,对于侦查阶段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仅仅是称ν发生了变化。但这一称ν,实质上是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新的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发挥其职责的时间只能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职责条文?有做任何修改,但结合修订后的第33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提前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也就是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的(包括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可以进行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之外的,其他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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