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①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②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③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④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⑤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