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改正,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