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工作可能接触到职业病的,对职工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工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