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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在什么情况下要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监管办法》第31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按照《监管办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办理。
《监管办法》对因其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公司不设准入门槛,可在这些情形发生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或者降低股东人数,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为防止出现监管套利风险,该制度的设计要求其只能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并不允许其股票公开转让。如果此类公司拟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则按照规定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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