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
第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2)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3)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第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也可以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无论釆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