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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回避制度对公众公司来说有什么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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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第17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可由任何股东主张。 但在实际中往往只针对大股东,并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冲突时发挥显著的作用。因为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別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保护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的救济措施相比,该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股东投入也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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