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事件
从2008年年初起,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方正公司的诉求是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意见认为侵权成立,但是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驳回诉讼请求。
虽然我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的体系的完善,但是我对方正的诉求难以报很高的同情。因为我认为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架构下,方正的诉讼一旦成立,那么对市场实际上是一种伤害。
从国家战略上讲,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必然带来知识产业的繁荣,例证是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而科技行业发达的国家。不能否认,这种推论具有正确性,但是其因果的绝对性则是值得怀疑的,或者是说二者是一件互为因果的反馈关制,而非单一因果关系。比如说,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美国产业繁荣,这是第一点。同时反过来说,第二点才是容易我们忽略的,正是美国产业优势也要求其采取严格的机制保护保护其产业相对其它国家的优势,给他带来丰厚的商业利益。这两点是相互促进的,繁荣↑——保护↑——利益↑——繁荣↑,从而形成不断发展加强的正反馈机制。对于一个知识产业落后的国家,比如中国,如果缺乏产业后盾从而未必能在商业利益流失殆尽之前迎来产业繁荣的话,强势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得不偿失了。但是仅仅考虑眼前利益而忘了保护长远发展也是充满危险的,而现在我们国家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形态,比如只顾及眼前利益的弱国的机制可能是这样的反馈机制:繁荣↓——利益↑——保护↓——繁荣↓。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利益与保护之间的某种平衡,一定的保护机制才能使我们走出产业低迷的怪圈。
我更倾向于支持一种在保护政策间取得平衡,而非产权保护至上的观点。知识产权可谓是私有制社会的杰出代表。萧伯纳说:“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彼此交换,每人还是一个苹果;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我们彼此交换,每人可拥有两种思想。”但是知识产权说:“不,使用思想,请交专利授权费。”实际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点在于知识的可复制性,物品资源总是稀缺的,知识产品某种意义上说则是无限供给的——它们分别代表了宇宙万物的两种存在形态:质能和信息。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得了社会普遍的认同,甚至冠上了神圣的字眼。但面对知识产权时候,无条件地沿用物权保护规则就会出现问题。例如,某种程序算法注册专利,某种药品的专利费,很难讲是对社会进步的促进还是损害。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限制知识产品供给,让我们使用成本高启的软件、学习垄断昂贵的知识。
知识产业繁荣已久,但是其产权问题估计要在互联网时代才更加显著,比如近期吵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纠纷。我们都认可百度的做法是错的,如同孔乙已“窃书不能算偷”的理论一样站不住脚,但面对计算机以及互联网这对新事物,我们从过往的经验里找出的例证难以证明其错。明显的例子是图书馆,这个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摇篮的地方,也可以视为分享的平台,交换思想的媒介。但按照强知识产权保护者的理论,图书馆也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因为图书馆把仅属于单方享受的权益转与了更多人,使得原著作权人收益减少,与文库的性质并没有两样,只是这种矛盾在计算机互联网发展形态下才突显出来。无论google或者百度事件,都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性和复杂性。如果能巧妙地平衡好其中关系,那么也有助于信息流动和消除知识垄断。
回到方正与宝洁的官司上,这个案子的焦点就在于对字体保护的定义,纠其深处我们想要保护的是什么。是保护字体还是字形?对于字体的保护,那么现在的法律是完全支持的,字体可以视为一款软件作品,其安装者需要按安装协议内合法的条款支付报酬,其它厂商也不得抄袭,更不能使用其字库牟利。问题就在于这种仅限定在工具层面,还是宽泛到成果层面。方正公司认为按照字体的使用协议,其方正倩体出售一般的使用许可,用于一台电脑和打印机上显示,同时保留商业使用收费的权利,这实质上无论字体和字形均申张权利的做法,而一审显然驳回其对后者的利益主张,认为目前法律不支持。
作为字体保护,则视字体为一款软件,一件生产工具,字体的安装减少了使用者的设计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但是对生产成果,一种栅格化的位图作品,字体企业是不能主张权益的,这就像微软不能主张ppt设计作品的商业利益一样,甚至也不能主张微软雅黑字体带来的设计升值收益,字体仅视为一个提高生产率的工具软件而已。而作为一款软件,那么那就只能在安装使用时进行收费,而不具有分享软件产生成果的收益主张。
而如果作为字形保护,则把字体设计上升到艺术品层面上了,即便是栅格化的单个位图字形,也在保护的范围之内。实际上这又是一个计算机互联网带来的一个新问题,至少使印刷领域的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了。在书法艺术品里面,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存在,因为独创书法作品的保护均为字形的保护。兰亭集序在古代并不担心被复制,或者设计为计算机字体而侵权,最多有个几个摹本流传使得它更出名罢了。但到近现代技术手段下就难说了,正如方正弄出了个“静蕾体”?计算机时代这个问题更加尖锐起来。
不能否认,对于一家企业,一款字体开发是要投入巨额的财力,其商业诉求无可厚非。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能有天然的正义性,一定要在法律定义的框架上才有意义。方正对于字形保护的商业诉求,在字形侵权识别判定上是具有技术可循的,但在商业经济上,却带给市场极大的难题,可能会带来有损公正的事情。可以想像一下,某天一家大型公司打出一个*体字广告,结果字体公司告诉他该款字体一般用户只具有日常计算机显示打印权,不具有商业广告权利,结果带来上亿元的官司,这样的保护对的市场公平的利弊就显而易见了。在收费模式上,这种字形保护诉求也具有难题,字体现代计算机系统使用最为频密、粘附性最强的功能之一,每一处字体的商业使用难道需要征得字体公司的同意,还是字体公司在事后漫天要价?举一个很常见的例子,A广告公司设计一个广告素材,B广告公司见其素材精美便购买了使用权,如果A广告公司的素材里包含某种字体,并且安装字体时附过安装许可费,设计该素材时为其商业使用也进行二次付费,那么B广告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第三次付费,C广告使用的终端企业是不是还得第四次付费?如果基于字形保护原则,那么答案是肯定的,三四次付费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如果法律只保护二次付费,不保护三次、四次付费的话,终端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皮包代表公司廉价洗清使用授权,使得字形保护最终落空,因此字形保护必然要求一护到底。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样保护机制却难说是合理的,因为B或者C公司购买A的广告设计,并不一定是看重其字体的精美,而是A公司设计的素材整体精美,非字体公司的功劳,而是A公司精美设计使其升值了,其升值利益显然难以算到字体公司头上,而字形保护则允许字体公司保留升值收益。就好像宝洁产品的大卖和方正倩体没有必然联系,方正公司也并不具备其产品收益权,否则就损害了市场利益。
因此一审驳回方正的诉求是有其合理的性的,字形保护一旦成立,很难说保证不对市场构成损害。但是对于一种艺术字,如果仅仅保护字体而不保护字形,那么又违背了艺术字开发的初衷,因为艺术字日常使用较少,市场安装量有限,其主要就是针对设计行业作为市场的,看来只有字形保护,才可能使得其商业利益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其开发的积极性。那么我们是应该保护字体还是保护字形呢?
个人认为可以折合两种保护机制的优点来平衡企业与市场的利益,保护开发者的积极性同时避免伤害市场。当然两者同时进行,必然要对市场进行一个划分。首先就划分日常字体和艺术字体,对其实施不同的保护方案,前者保护字体,后者主要保护字形。很显然,保护字形的方案对于字体企业的利益更大,字体企业必然会争取进入艺术字体的范围。因此,调和日常和艺术字体二者关系就成了关键,以下为方案实施不成形见解:
一、对艺术字体进行严格的标准限定,对申请人实行资格审核。艺术字体一定是显著具有独创性,美术特征鲜明,例如字体企业把古代某种印刷体更改为现代的计算机字体设计,缺乏独创性,显然只能作为日常字体使用,不能进入艺术字体范畴。艺术字体一定要经过审定机构审定能具备资格,同时在计算机内注册命名时包含艺术字体字样,以突出字形保护原则。
二、对字体行业进行利益分割,划分井水和河水互不相犯。方正事件除了艺术字形保护的争议,另一个争议就在于是否字体开发商能够对字体进行二次收费,这显然不是方正单方面的协议说明就能支持的。可以考虑日常字仅进行字体作为软件保护,艺术字仅进行字形保护,而日常安装使用则需要向公众免费。这样可以避免供给方投机取巧,二次收费,如果字体供给商为其艺术字开发,那么得放弃安装的收益。这样,一方面,限制审核机构权力寻租的空间,避免滋生腐败,而腐败在我国行政审核领域非常常见的现象;
另一方面,实际上将单一的字体保护,化为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将以保护,而企业根据自己的商业利益、市场空间选择自己的保护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和参与者的自主选择实现良性发展。
三、限定艺术字收费标准,较为严格的字形保护会带来收费的难题,特别是广告、设计这些产权交易流通频繁的行业,通过法律的形式约定字体收费模式、标准。法律可以根据字体的使用情况划分不同标准,例如通过视频、平面设计、网站各个平台不同、不同授权时间长度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空间、侵权赔偿标准,避免字体企业待价而沽,故意等待侵权方产品壮大后再通过官司要挟盈利,不利于产业良性发展。
四、限定艺术字的收费标的。由于字体使用的时空广泛,全面的艺术字字形保护成本较高,同时也带给法律阐释难题。法律可通过枚举形式,限定艺术字收费标的类型,例如公司CI设计、电视广告、报版杂志广告、楼宇招牌、商品包装等可以收费,而一些商业界限模糊、不易计量评估的使用则不予艺术字保护,例如网页广告,墙体广告甚至也可以归入这一类型。实际上收费标的的划分在今天是个难点,广告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了,譬如微博上的一则广告怎么算,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行为?或者设计作品里面很容易通过设计软件对初始字体进行变形操作,这样的字体是否还与原始产权有关?
以上个人提出的方案总体原则就是利益分割、限制保护条件,以促进买卖双方都能有良性的规则进行交易,增强双方积极性。
写到最后附带无关紧要地说几句,实际上在一个号称书法艺术发达的象形字国度,政府可以考虑开发一些实用美观的字体供全民免费享用,以避免汉字书法之美到了现代科技社会落为空洞的说辞,这实际上也是国家软实力的一个体现,举个简单例子,现代商业的一些标志设计、logo设计,企业喜欢用美观的英文字体,如果汉字同样的美观大方的字体设计的话,那么企业就会更乐于运用汉字进行设计,无形中增加了汉字文化吸引力,这远比有关部门行政命令禁止使用英文缩写要温婉有效得多。国家进行这些投入看似不匪,然而比起数亿元花费的亚运灯光工程、烟火表演来说,公共字体开发实在是一件利在千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