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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的补贴可否作为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按月发放的补贴可否作为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2012年4月,李某应聘到某制造公司任职销售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2800元。因李某的工作性质需外出跑业务,该公司按月发给交通补贴200元。2015年4月5日,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时,对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标准产生了分歧,李某主张交通补贴200元应计算在内,而公司则认为应按约定工资2800元作为基数。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评析】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结合本案,该公司按月发给李某的交通补贴200元符合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工资收入范畴,李某主张将交通补贴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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