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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诋毁原公司担侵权责还要赔偿
   

       2015年4月,市民姚某进入某装饰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但几个月后,姚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随后在微博以及微信中发布了一篇离职感想,内容包括列出公司的种种罪状,指责某些部门就是一群傻子等一些言辞比较激烈的词句。姚某的朋友圈人数有100多人,随后就有人将该文章进行了转载。公司曾电话要求姚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姚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认为,姚某的朋友圈成员人数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姚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应立即停止对原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如果公司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为姚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害数额,姚某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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