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中小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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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为什么要公开发行上市?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注重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降低融资与交易成本。
(5)有利于激励机制的完善,吸引和留住人才。
(6)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7)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并增强流动性。
2.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会增加什么新的约束?
公开发行上市后,企业性质转变为社会公众公司,公司将拥有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股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压力会更大。
(1)接受监管和监督的部门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此外还会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
(2)要遵守的规矩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遵守国家各项证券类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
(3)公司的透明度要提高。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充分、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经营压力会增加。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要求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将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
(5)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首先,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必须严格遵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规则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第二,必须规范运作,大股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此外,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比例会降低,有可能影响对公司的控制力。
3.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1)“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
(2)“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以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因此2004年2月——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辅导培训,保荐机构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承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机构要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制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以保荐代表人为代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深化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将推动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4.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5.什么是公开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6.股票发行与上市是什么关系?
股票发行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前述的公开发行,私募是指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私募则一般无保荐人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的硬性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股票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