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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案起诉状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案由释义]
 
【案件字号】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690号 【审理法官】 蒋慧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09.22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无效  催告  撤销  委托代理  第三人  证明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执行  

 

***诉***公司解散纠纷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6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庄正权、华绿蘅,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智瑞达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正权、华绿蘅,被告智瑞达公司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协议投资35万元设立智瑞达公司,***出资25万元,***出资10万元,因***称其有市场资源,故约定两人各占50%股权。***负责产品技术开发,***负责发展销售渠道,共同开发“智能型免维护呼吸器”的电器产品。2010年4月13日智瑞达公司在嘉定区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长期发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以强权手段逼迫***交出分管技术开发所掌管的资料和专利技术,并盗取本由***掌握的财务印鉴章,剥夺了原告的财务监督权,独占了支票签发权利。2013年5月5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工作职务的通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通知,后又发出禁止***进入公司的决定,并更换门锁。原告欲进入公司,但遭到***殴打。最近原告发现***有非法转移公司财产,恶意处分公司权益的迹象,公司账户中的款项不知去向。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散智瑞达公司。
  被告智瑞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未达到法定解散的条件。由于最初公司经营困难,原答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未能及时支付,故原告就要求***先行支付,否则原告就不到公司上班。这样就导致了公司管理混乱,所以***才会发函禁止原告进入公司。如原告认为大股东侵害了公司利益可以另案起诉,并不用解散公司,且公司现在经营管理正常,原告也未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2次召集股东会希望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但原告均未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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