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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放火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要有火种;
二、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
三、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


其特点:
一、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二、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三、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薄实。


从义务的来源看:
一、法律所 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
三、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区分放火方式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的关键,在于放火在客观上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还是仅具有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性质。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的性质有所不同。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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