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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合同纠纷处理途径(供参考用途)
   

1、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游客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游客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3、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出现下列情形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也可以口头投诉。旅游投诉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投诉的事由及相关事实依据等。
 
6、游客来杭旅游出现纠纷,可以向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但游客通过杭州市外的旅行社组织来杭旅游,与该旅行社产生纠纷,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向该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7、游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诉:一是拨打旅游投诉热线0571-96123进行电话投诉;二是登陆杭州旅游网进行网上投诉;三是到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投诉。
 
 8、经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调解,游客与被投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游客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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