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 各单位,中央部署在杭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7〕5号),确认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与2015年的51719元相比,增加4666元,同比增长9.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6日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确认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据此计算出浙江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8.75元。
首先,据此确定了浙江省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的规定,浙江省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最低为2819.25元,最高月缴费工资为14096.25元。
第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7年的基数确定。
即劳动者发生五至十级工伤的,且在2017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其在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其基数为4698.75元。据此,五到十级工伤的相关待遇如下表:
项目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元)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140962.5 |
117468.75 |
46987.5 |
32891.25 |
18795 |
9397.5 |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单位:元)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140962.5 |
117468.75 |
46987.5 |
32891.25 |
18795 |
9397.5 |
第三,确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的赔偿基数。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十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的规定,该赔偿基数为浙江省201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56385元。
第四,确定了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2017年度工亡丧葬补助金为28192.5元。
第五,确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
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采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标准外,其他待遇(包括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均采用的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