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或工伤待遇纠纷,起诉用人单位,应如何起诉,如果时非劳动案件,又如何起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具体操作】
1、劳动案件: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纠纷,直接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被申请人,虽然法律规定要列明经营者的信息,但在实践中,在工商登记机读档案资料中没有显示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不强制要求列明经营者的信息。
2、非劳动案件: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自然情况。通常的写法如下:被申请人(被告):佛山XX厂,经营者: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X号。
3、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施行)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此条已有最新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
4、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旧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新法优于旧法,因此起诉时应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列为被告,同时应注明经营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民法通则》 ,后者适用《合伙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