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下:
1.《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4年废止后,现在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那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原《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九条“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现在进口产品标识是否仍按此标准执行?是否仍然可以不标注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若否,则现在应如何标注?
3.原《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九条“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现在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否仍按此标准执行?若否,则现在应如何标注?
回复: 您好,按《产品质量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