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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将构成欺诈!
   

产品标签标识是全国工商机关都非常注重检查的项目,因为普通消费者无法核实产品的实际成分、构造等,而产品标签标识上的参数则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因此,虚假的商品标签标识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那么企业在生产一款产品时哪些参数是国家强制性必须标明?如果标注与实际不符会有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这里,我举一真实案例:
2014年6约,王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鲜吉多牌生粉,该商品价格标签上标注产地上海,但外包装上却因:品牌商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江苏美之缘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苏泰州;悦家公司。
王某看到这个产品后认为,该产品属于贴牌加工,实际生产地实在江苏泰州,但包装上标注上产地是上海。于是,王某将某大型超市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品涉嫌欺骗而请求判令该超市返还商品价款并按照“假一赔十”标准赔偿。
法庭审理过程中,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实际产地江苏泰州与悦家公司在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上海不符,是因悦家公司工作人员过失将品牌商所在地与制造商所在地弄混了,悦家公司后已整改,并非故意欺诈,且鲜吉多牌生粉外包装已标注了品牌商、制造商、产地江苏泰州等,消费者足以知悉商品实际产地,不可能产生错误的认识,且商品产地不影响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判断。
后经庭审,法院认为:
消费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标识,本案中,悦家公司在标签中标注产地上海与实际产地江苏泰州不一致,系提供商品信息不实,虽然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制造商,但不能排除消费者基于对价格标签的信赖而忽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情况,认定悦家公司销售鲜吉多牌生粉提供了虚假信息,构成欺诈。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悦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换王某鲜吉多牌生粉5.1元并支付500元赔偿款;
二、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悦家公司鲜吉多牌生粉1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旗舰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原,由悦家公司承担。
以上案例告诉企业,产品标签一旦标识错误就很容易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导从而产生错误的购买行为,从而构成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是传统企业发生的真实事例,我曾经在雀巢公司任职,长期处理这类突然案件。作为雀巢这种世界级的公司,无论是监管还是制度都非常规范,他们身上也会存在少量这类事件,作为电商、徽商这类新兴的企业,发生此类事件就在所难免。企业能做的就是必须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核,这样可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被投诉、被企业,之前生产的包装袋都需要重新更替,企业损失之大无法想象。
对于产品标签标识中只要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将会被控欺诈,因此,企业老板在设计产品时务必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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