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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年起施行 四种情形在工伤认定中视为“工作原因”
   

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中,有四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社保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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