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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数不超总股本20% 两次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
   

     证监会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目前资本市场上再融资行为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调整: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炒概念;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品种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有投资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但是有些投资者过分关注价差。

  三是再融资品种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环境宽松,发行失败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品种,公发品种逐渐减少。

 

  《监管问答》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监会此次完善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

   证监会调整了再融资的规则。现行规则下定价机制存在较大套利空间,部分公司过度融资。修改将堵住套利漏洞,采取新老划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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