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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判处有期九个月,缓刑一年(参考学习用途)
   

开设赌场罪,判判处有期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11年7月至8月间,同案数人合伙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日租金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粱某租用套房用于开设赌场使用。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粱某介绍同案人到赌场望风,期间共赢利17万元。后福清市公安局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同案人及参赌人员等4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7万多元及赌具扑克牌10副。

承办经过:律师接受被告粱某的委托,作为其本案的辩护律师,本律师在会见被告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为被告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粱某只是提供场所,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粱某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罚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粱某系初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被告人粱某身患残疾。综合以上几点本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粱某判处有期九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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