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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
   

78.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⑵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⑷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⑸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⑹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⑻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XXX”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⑼积极参加“XXX”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⑽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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