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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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