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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翻译成以下处理规则:第一,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仅因为未经配偶同意,就判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后续配偶不同意过户,或者索回房屋,擅自处理房屋的一方要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第二,如果房屋尚未过户,在配偶的反对下,买家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家只能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买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的70%),则一般可以视为善意的买家,配偶不能要回房子。这种情况下,配偶只能在离婚的时候(注意是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一种很特殊: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有产权的房产擅自出售。
一般来说,卖房人是已婚状态,房屋是婚后购买,出售该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过户,仅一方到场难以操作,但最怕的是,一方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成功达成了交易。发生这种情况时,另一方该如何维权呢?

一、什么叫夫妻共同房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均归夫妻双方所有。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婚后双方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
4、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例外情况: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房多多解答:无效,但有例外情况。
官方规定:
夫妻对共同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一般被认定无效。
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1、买家善意购买且已完成过户,房子拿不回来
买房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并已办理过户,那房子就难以追回。此规定可保障买家利益,防止房价大涨时,卖房人以未征得配偶同意为由要求合同无效。
2、合同已签尚未过户,交易无效
此种情况合同无效,可要求买家退房。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卖家违约需要双倍返还买家定金。
3、买家非善意购买,交易无效
买家是双方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明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就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那单方对共有房产的处分无效;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家有与一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嫌疑。
4、房子拿不回来,另一方可要求赔偿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主张赔偿。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外,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不涉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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