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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婚姻问题答记者提问
   

   经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近日就颁发《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据了解,《规定》对军人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为什么?

    答:大家知道,《婚姻法》对这方面没有做出规定,相关的法律只涉及了其中的部分情况。我军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为不仅不符合军人的道德规范,而且给部队的婚姻管理带来隐患,影响了部队的纯洁稳定。因此,在这方面,军队应有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这次修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时,部队普遍建议增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为此,《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问:《婚姻法》鼓励晚婚晚育,请问,《规定》对军人的晚婚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原《暂行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没有明确规定,部队反映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军人的晚婚年龄规定为“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强了可操作性。

    问:《规定》对军人配偶条件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规定》删除了原《暂行规定》中 “反革命”、“坏分子”、“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等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提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为科学合理。

    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重申了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更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问:关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原《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现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对这一条是否作了修改?

    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考虑到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对《暂行规定》有关涉外婚姻的条款作了修改,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主要是从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利益考虑的。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后,我军的兵员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士官比例增大,士官的婚恋问题比较突出,《规定》对士官的婚恋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士官的婚恋问题,是《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今年 1月,四总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3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士官管理规定》颁发执行不久,为保持军队规章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修改时我们原文采用了这条规定。

    问:随着军队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多院校反映,原《暂行规定》有关“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的规定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对军校学员的婚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队院校学员的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我们对军队院校学员结婚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我们采纳了院校的意见,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问:《规定》对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程序和审批机关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有关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增加了对申请结婚、离婚归档材料的要求,统一制作了《结婚函调报告表》、《申请结婚报告表》等。对不同职级的现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申请结婚、离婚,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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