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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财产保全 被判赔偿四万余元
   

     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全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因为被告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致使原告1589000元款项被冻结6个多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4.5万元。
 2013年10月17日,德清某镇政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对苏某的仲裁申请,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苏某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3年10月2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德清法院。德清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苏某的1589000元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苏某不构成违约,今年4月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镇政府的所有仲裁请求。

 苏某的1589000元款项从2013年10月28日起被冻结6个多月。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的错误保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遂判决被告镇政府赔偿苏某损失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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