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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立案标准(浙江地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相关数额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4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浙江地区)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一般情况下,浙江省是价值3000元人民币以上;
2、特殊情况下,数额为上述1标准额的一半即:1500元人民币。
盗窃公私财物,可以按照3000元的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在浙江省即为1500元的情节):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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