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的期间。
2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权利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3)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192条2款】。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编辑]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 第18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
【解读】:该条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删减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时效的四种类型条款,将137条的内容进行修正后并入188条第二项。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 民法总则新增了一个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保护性条款即第191条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即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民法总则明确了分期付款时效的具体规定,【第189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对法院的约束性条款: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解读为,案件主审法官不能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也不得主动提示】
2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解读】该条款在法的溯及力期间完成其使命后,应该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执行。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包括:
1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以债务纠纷为例:2014年1月1日张某借给李某2万元,双方写有书面“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张某的债权请求权起于2016年1月1日;
2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开始计算。例:2014年1月1日张某借给李某2万元,李某为张某出具一张“欠据”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2015年10月张某找李某要钱,李某以宽限到年底为由,没有给付欠款。2016年2月张某见李某还不还钱,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以张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答辩,并请求法院不会原告张某诉讼。本案如何审理?
【借钱不写“借条”,写“欠条”:生活中,很多人都将“借条”与“欠条”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假如两者均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一旦债务人赖账不还,那么,借条的诉讼有效期长达20年之久,而欠条的诉讼有效期只有2年,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债主就会丧失胜诉权,该借贷关系便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提醒大家,当别人开口向你借钱时,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假如对方执意要写欠条,必须要在欠条内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
3 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4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
5 以不作为义务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行为时开始计算。
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开始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和约定
1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民法通则规定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该条款则应按照《民法总则》188条二款规定执行。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诉讼时效约定:《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比如双方签订合同,甲担心自己以后会殆于行使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所以要求乙在催收单上签字,但不写日期,乙同意后签字,即为预先放弃…因为一旦诉讼时效届满,甲就可以在催收单上填写日期,从而导致时效中断,这样甲对乙的时效永远都不会经过,损害了乙的时效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必须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其意思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核心部分,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例如,中国《民法通则》关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文义过于广泛,若依本来的文义,债权应包括在内。但《民法通则》另设有关于债权的专门规定,所以依立法本意应采用限缩解释,解释为不包括债权。)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