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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
   

旅游纠纷案例     游客玩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跌残获旅行社38.5万元赔偿

  2015年4月,陈静报名参加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静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因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典型意义: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擅自转团出车祸游客致残两旅行社赔偿32.7万

  游客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7日游活动,交纳了5800元的团费。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转团给第三人昆明欣雅旅行社。之后,王素梅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王素梅构成十级伤残。

  王素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昆明欣雅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王素梅在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由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王素梅经济损失32.7万元。

  典型意义: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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