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旅游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责任
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因旅行社的侵权行为,造成旅游者精神的严重损害,旅游者在追究旅行社侵权责任时,不仅可以得到财产方面的赔偿,而且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在旅游纠纷中,往往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有瑕疵,发生交通事故等;旅行社既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游客如果想要就自己的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当旅行社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时,旅游者考虑更多的应是两者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区别,从而选择有利于自身追偿的法律关系,而不应过多考虑赔偿数额差别问题。就同一事实,同一损害结果,如果因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得出相差较大的赔偿数额,只能说明法律规范有待修改。因此,在旅行者选择违约责任时,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项。
(三)合同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未能履行、未能全部履行,即旅行社对该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对此规定了继续履行、违约金等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笔者认为,在旅行社未能如期出团、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伙食、住宿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仅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但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如前所述,依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如果在违约和侵权发生竞合的时候,在请求数额上的差别是非常大的。由于诉讼方案的选择不同,造成实质的赔偿效果不同,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通过诉讼技巧的选择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救济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实质上的正义。

杭州旅游纠纷律师咨询 、旅行社、旅游公司法律纠纷,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滨江区旅游法律纠纷、旅游侵权纠纷律师咨询、旅游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杭州西湖区旅游纠纷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