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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以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也就是,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综上,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

  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对于公司来说,最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而不是由某个股东与高管签订聘任合同。

  五、公务员能否担任公司高管

  不能。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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