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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
案件;
(三)
流窜作案
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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