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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义务性被设定为一项强制性的行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1条和97条分别就旅行社的保险义务做出规定,其中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义务性被设定为一项强制性的行为义务,而告知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义务被设定为一项缔约前告知程序性义务。旅行社违反这两项义务的,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

  旅行社的强制投保义务

  由于旅行社的赔付能力较弱,为了转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保障游客在出现旅游事故时获得保障,我国相关立法一直规定旅行社负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义务。如《旅行社条例》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违反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义务,旅行社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旅游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并加重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其第97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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