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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条例学习和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和宣传工作。要加强学习培训,让所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部门、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和勘察、设计、鉴定、装修等单位人员熟悉掌握条例主要精神和重点内容,并贯彻落实到管理或者从业活动中去。要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宣传栏、手册资料等方式,宣传条例基本内容,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二、积极履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尽职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提出排查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开展危旧房排查工作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工作方案落实。
  (二)组织和指导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接收同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组织本行业、本领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后的疑似危险房屋信息;会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农村房屋隐患排查。
  (三)督促委托鉴定。按照规定责任范围,督促疑似危险房屋的责任人委托安全鉴定。
  (四)接收和管理危房信息。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将危房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在办理成交价格申报和房屋交易手续时告知受让人。
  (五)督促和指导解危工作。按照规定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跟踪、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危险房屋解除危险措施。
  (六)指导、协调、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支持政策。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成片危险房屋治理改造。
  (七)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建议。提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议,承担规定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危险房屋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建立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出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建议方案。争取建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的房屋使用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四、监督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内容,通过业主公约、告知书等形式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强化业主和使用人的责任意识。要组织社区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对业主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履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义务、不采取排险解危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检查及整改情况纳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五、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
  要指导、组织、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居委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基础性管理工作。(一)履行合同义务。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建立相应管理档案;(二)装修活动备案管理。按照条例规定,接收报送的房屋装修图纸和说明材料,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房屋装修图纸和说明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三)装修活动巡查。要对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提供查询服务。建立装修活动管理档案,记录装修检查情况,配合房屋受让人和承租人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果及其拆除、变动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房屋使用安全基础性管理情况予以登记和检查,有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六、加强各类房屋装修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主体明确、对象全覆盖”的总要求,落实房屋装修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将房屋装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并加强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
  
七、组织开展使用建筑幕墙房屋登记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开展调查登记,摸清基本情况,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建档(附件1)。要组织对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过设计审查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建筑幕墙,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八、组织开展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开展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梳理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清单,并书面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附件2)。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条例规定期限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九、监督、指导、协调房屋解危事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附件3)。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持续开展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积极推行成片改造,将成片危险房屋优先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研究推广危旧房监控防危技术。
  
十、研究落实解危支持政策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紧研究落实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解危措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政策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危救助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办法建议,建立完善解危救助制度。
  
十一、完善应急处置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议,建立完善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建立由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对危房该腾空的坚决腾空,守住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底线。
  
十二、做好城镇危旧房排查准备工作
  计划在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危旧房大排查。排查重点是:(一)2000年前建造的多层住宅房屋;(二)2014年全省危旧房大排查中认定为乙类的住宅房屋,以及丙类住宅房屋经过鉴定不属于危房的房屋;(三)补录2012年以后竣工的房屋安全基本信息;(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住宅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前做好排查资金测算申报、技术人员组织等工作。
  
十三、推行全省城镇危房“统一标识”制度
  建立完善全省城镇“统一标识”为核心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一)建立完善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片区管理员、楼幢管理员三级管理队伍体系。(二)对各地录入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的危房实行统一编号,设计制作房屋使用安全统一标识牌。(三)通过信息系统中枢、巡查人员手机APP、统一标识,完成房屋安全巡查信息的发布、接收、反馈和处理。(四)市、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十四、完善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功能
  按照条例要求建设完善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一)接收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第二次大排查、建筑幕墙登记信息,实现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动态管理;(二)接收和管理非住宅排查治理信息,逐步实现各类用途房屋的全覆盖(附件4);(三)完善危险房屋及解危信息发布功能;(四)实现与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十五、落实交易过程中的危房信息告知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成交价格申报和房屋交易手续时,应当查核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发现正在转让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附件5)。
  
十六、积极探索研究政策性城镇住房保险制度
  研究探索全省统一招标、各地自行选择、加快发展县给予补助的方案。总结和推广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方式,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工作。
  附件:1.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调查登记表  
  2.
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清单  
  3.
督促解危通知书  
  4.
非住宅房屋排查登记表  
  5.
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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