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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与杭州现行条例之比较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细节上与现行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比有了哪些新变化?往下看。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升级

①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作为一方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共同承担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使用人、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七条、市条例第十条

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四十条、市条例第七条

 

2、强化装饰装修管理

①全装修成品住房一定时间内不得新装修。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四条

②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六条

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否则将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3、明确相关期限

①出现需鉴定情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条、市条例第二十一条

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五条、市条例第二十七条

③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七条、市条例第三十四条

 

4、加重部分违法行为处罚

①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评定,或者未根据评定结果制定、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市条例针对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五十一条、市条例第五十一条

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安全影响评定活动,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市条例》针对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五十三条、市条例第五十二条

 

5、其它

①幕墙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需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意见。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十八条、市条例第三十一条

②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二十八条、市条例第三十六条

③明确危房风险提示义务。负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参考条文:省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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