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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烤肉店无责 死亡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2014年2月2日晚9时许,宋先生在醉酒(已喝白酒半斤左右)后与朋友来到中山区一家烤肉店,宋先生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下楼时跌倒,致颅骨重度损伤。

事发后,宋先生被朋友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宋先生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7日死亡。

宋先生家属认为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烤肉店和经营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66万余元,死者家属主张被告赔偿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烤肉店无责

“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结合本案,损害后果为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是下楼梯时跌倒至颅骨重度损伤,对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烤肉店提供照片证明楼梯光线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况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楼便不会发生危险,烤肉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烤肉店有过错行为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成立;同时宋先生在醉酒(喝白酒半斤左右)状态下下楼梯,不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宋先生的死亡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烤肉店从道义上愿意给付宋先生家属3万元适当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并无不妥,应予照准。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宋先生家属补偿款3万元;驳回宋先生家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属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宣判后,宋先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死者家属认为,烤肉店楼梯的踏步高度、宽度和倾斜角度,不符合相关标准,烤肉店的楼梯防滑方面也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宋先生在醉酒的情况下摔下楼梯,而事发现场,光线昏暗楼梯与周围的环境没有明显的辨识度。

烤肉店方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烤肉店的楼梯有安全隐患,烤肉店楼梯的两边都安有扶手,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使是老人和孩子包括喝多酒的人,扶着扶手走都不会摔倒,烤肉店已尽到了合理范围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宋先生的死亡结果与烤肉店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至于主动给付3万元慰问金,主要考虑宋先生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完全是出于道义,不代表烤肉店存在过错。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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