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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检发侦监字〔2015〕8号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检发侦监字〔2015〕8号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高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检发侦监字〔2015〕8号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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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六、关于盗窃数额的累计

    1、单次盗窃达到入罪标准,且仍在追诉时效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2、单次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发生在两年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七、其他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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