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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亮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主要有九大方面亮点。
  1.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办法重点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列举,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2.关于预付卡  这是实施办法的最重要的创新之一,有很强的实践针对性和意义。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规定发放条件。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并对预付凭证范围作了界定(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费者。
  二是设定金额限制。商务部对企业法人有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营者作出限制: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三是规定了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限制转让,不得拒绝挂失;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四是对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承受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3.营利性培训。营利性培训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经营行为不规范、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实施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进一步细化营利性培训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具体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有权退费的情形,规定:经营者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4.关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调整范围。实施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调整范围,将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行为排除在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二是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用材料、主诊医师等事项,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三是明确退费或重作情形,规定: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四是明确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5.关于商品房。商品房分为普通商品房和全装修商品房,实施办法分别作了规定。对于普通商品房,重点是对商品房发生渗漏后的处理作了规定: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同一区位的渗漏,经营者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予修复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者自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对于全装修商品房,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明确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以及交付时应当提供的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二是对交付样板房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此外,对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全装修商品房和住宅装修中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实施办法均规定为八年,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6.关于快递。快递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快递遗失或者损毁后价值难以确定以及赔偿标准偏低等方面。为此,实施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做出规范:一是强调寄递环节的价值申报,规定经营者应当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实际价值;交寄文件资料或者有特殊意义物品时,消费者应当事先申报价值。二是强调保价寄递。消费者寄递易碎易损物品或者申报价值超过一定限值的,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就超过限值部分进行保价寄递。三是明确快递遗失或者损毁后的处理方式,规定:消费者事先申报价值的,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按照确定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赔偿;最后再协商不成的,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7.关于网络交易。实施办法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一是要求平台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二是要求平台对网上经营者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并予以公开。三是对因负面评价而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的网上经营者,要求平台查证核实后采取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四是要求平台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先行赔付。
  8.关于三包商品的售后责任。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相对于旧实施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完善:一是缩短了商品修复期间,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要求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五日内修复。二是严格了未能修复的后果,规定:经营者未在五日内修复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同类相应规格的商品在维修期间使用。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全部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三十五日,或者因经营者原因无法提供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更换。三是明确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根据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
  9.关于汽车。实施办法分别对新车和二手车交易作了规范。新车方面,针对国家三包关于退换车的条件过于严格的情形,实施办法放宽了退换车的条件,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根据规定,消费者退换车有两个节点:一是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这几种情形。二是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五万公里内,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了退换车的条件,不再强调是必须是同一零件等。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内,除经营者能够证明出现产品故障与消费者使用、维护或者改装有直接因果关系外,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二手车方面,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这是国内首次从地方法规层面对二手车交易作出规定:一是规定销售经营者核查检测义务。二是强调告知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或者是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三是明确包修责任。规定: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四是明确赔偿要求。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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