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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了劳动法: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 该由哪个部门处理?
   

大部分女人到了一定年龄都会结婚生子,而生育对女性职员来说是人生必要的经历,孕妇在怀孕期间也会遇到各种事情。最常见的就是女性职员在怀孕期间被无故辞退。那么,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该由哪个部门处理?

处理部门: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或仲裁委员会

处理方式:一般也只处理企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因为辞退孕妇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所以被辞退的孕妇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赔偿。那么孕妇被辞退该怎么赔偿呢?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了解到,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职员是违法的,被辞退的孕妇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职员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赔偿金。假设该职员在单位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半,单位应当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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