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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浙高法[2017]71号,2017年5月1日起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浙高法[2017]71号,201751日起施行)
一、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可能拘役、3年以下的,如果悔罪,并具有“聋哑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从犯、胁从犯;自首或者立功;其他情节轻微”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8周岁前后实施不同种犯罪的,成年之前的犯罪依照左栏的规定确定从宽幅度;实施同种犯罪的,根据全案情况适当从宽;但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其在成年前实施的犯罪对应的刑罚量。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20%--50%
60岁—75岁故意犯罪
减少20%以下
60岁—75岁过失犯罪
减少30%以下
 
75岁以上故意犯罪
减少40%以下
 
75岁以上过失犯罪
减少20%-50%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减少40%以下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减少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实施终了的未遂犯
比照既遂犯减少20%以下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减少40%以下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
比照既遂犯减少30%以下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减少50%以下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减少30%-80%
没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从犯
减少20%-50%
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无法区分主从犯的,对罪责相对较轻的被告人
减少20%以下
 
胁从犯
减少40%-60%
犯罪较轻减少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减少50%以下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增加10%-30%
 
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
增加20%以下
 
自首,且犯罪较轻
减少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减少不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一般不超过4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
减少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
减少10%-30%
 
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减少20%以下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减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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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亲友规劝、陪同或者送去投案,构成自首
减少30%以下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
减少20%以下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减少10%以下
 
如实供述
减少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减少10%-30%
 
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
减少30%-50%。
 
一般立功
减少20%以下
不应超过2年,不少于1个月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退赃、退赔
减少30%以下
对绑架、抢劫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
减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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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追赃,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
减少10%以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
减少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减少40%以下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
减少3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
减少20%以下
累犯
增加10%-40%
一般不少于3个月
有前科劣迹
增加10%以下
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故意犯罪
增加20%以下
 
 
二、15种常见犯罪量刑“刑事实务”公众号)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确定基准刑
调整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1年—1年半
(1)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2)每增加1人死亡的,增加6个月至1年;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4)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2)追逐竞驶超速50%以上;
(3)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4)无驾驶资格;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报废车而驾驶;
(6)明知是隐患车、非法改装车而驾驶;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情形。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4年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8年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6个月—1年半
(1)每增加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以下;
(2)每增加1人轻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每增加1处轻伤的,增加3个月以下;
(3)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1年至2年;每增加1处重伤的,增加6个月至1年;
(4)其他情形。
下列情节,增加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
(2)伤害他人要害部位;
(3)预谋伤害他人;
(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佣;
(5)其他情形。
下列情节,减少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
(2)出于义愤;
(3)积极抢救被害人;
(4)其他情形。
致1人重伤
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2年
致死1人
10年—15年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年半—5年半
(1)被强奸人数每增加1人的,增加2年至3年;
(2)每增加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2年至3年;
(3)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3个月至9个月;
(4)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1年至2年;
(5)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2年至3年;
(6)其他情形。
下列情节,可以从重处罚:
(1)对同一人强奸2次以上,增加30%以下;
(2)轮奸2次以上,增加40%以下;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增加20%以下;
(4)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增加20%以下;
(5)其他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下列情形,增加40%以下:
(1)负有特殊职责、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
(4)强奸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5)其他情形。
奸淫幼女1人
4年半—6年半
强奸情节恶劣
10—12年
强奸三人以上
10—12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
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2年
4、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每超过24小时,增加2个月以下;
(2)被害人每增加1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
(3)每造成1人轻微伤,增加2个月以下;
(4)每造成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9个月;
(5)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3年;
(6)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10%-20%:
(1)具有殴打、虐待、侮辱情节;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冒充军警、司法人员;
(2)为索取非法债务;
(3)持凶器;
(4)其他情形。
5.本人或者亲属为索取合法债务、合法权益,减少30%以下。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年半—4年半
(1)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1年;数额巨大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1年;
(2)抢劫2次的,增加2年至3年;超过3次的,每增加1次,增加1年至2年;
(3)每造成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
(4)每造成1人轻伤,增加1年至1年6个月;
(5)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6个月至3年;
(6)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情形。
入户抢劫
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2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10—12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
10—12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2年
持枪抢劫
10—12年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2个月;
(2)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3个月;
(3)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6万元,增加6个月;
(4)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2个月至3个月;
(5)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40%以下:
(1)夜间入户;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
(3)灾害、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累犯除外);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6)造成严重后果;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8)流窜作案;
(9)为违法活动而盗窃;
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盗窃近亲属;
(3)无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4)被害人谅解;
(5)其他情形。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2个月;
(2)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2个月;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6万元,增加6个月;
(4)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诈骗灾险扶救等特定款物;
(2)以赈灾募捐名义;
(3)诈骗残疾、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6)挥霍,无法返还;
电信网络诈骗,增加30%以下:
(1)造成严重后果;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组织、指挥犯罪团伙;
(4)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
(5)曾因电信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6)诈骗残疾、老年、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
(7)诈骗灾险扶救济等款物;
(8)以社会公益、慈善名义;
(9)利用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工作;
(10)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
6.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诈骗近亲属;
(3)没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
(5)其他情形。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8、抢夺罪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半年-1年
(1)抢夺数额较大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2个月;
(2)抢夺数额巨大的,每增加8000元,增加3个月;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6个月;
(4)2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抢夺,增加2个月至3个月。
下列情形,增加40%以下:
(1)驾驶机动车抢夺;
(2)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非机动车;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
(5)抢夺老、幼、孕、残、携带婴幼儿的人、丧失劳动能力人;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
(7)抢夺灾险扶救等款物;
(8)灾害、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没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形。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半年—1年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3万元,增加2个月。
(2)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1)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30%以下;
(2)侵占灾害款物,增加10%-30%;
(3)多次侵占的,增加20%以下;
(4)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增加20%以下;
(5)其他情形。
数额巨大
5—6年
500万元以上
10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半年—1年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2个月;
(2)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3个月;
(3)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6万元,增加6个月;
(4)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5)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6个月至1年;
(6)2年内敲诈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2个月至3个月。
下列情节,增加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累犯除外);
(2)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
(3)对老、幼、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
(4)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8)其他可情形。
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敲诈勒索近亲属,获得谅解;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半年—1年
(1)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2)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暴力袭警的,增加10%-30%。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执法;
(2)造成财产损失较大;
(3)其他情形。
因执法不规范,减少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1年—1年半
(1)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2)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6个月至9个月;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5人以上的,每增加3人,增加1个月至2个月;单方人数10人以上的,每增加3人,增加1个月至3个月;
(4)每增加刑法第29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1年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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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三次
3—4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年
持械聚众斗殴
3—4年
1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1次
半年—2年半
(1)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2)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6个月至9个月;
(3)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1次的,增加6个月至9个月;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
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7年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节
3个月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
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计算机犯罪违法所得每增加3000元,增加2个月;每增加1辆车或者车值每增加10万元,增加3个月至6个月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
(2)1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50%以下: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2)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情节严重
3—4年
每增加2万元,增加2个月;计算机犯罪违法所得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每增加1辆车或者车值每增加10万元,增加3个月至6个月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下列情形,增加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3)毒品再犯。
下列情形,增加30%以下:
(1)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
(2)向在校学生贩毒;
(3)组织利用残疾、重疾、孕妇或者哺乳妇;
(4)国家工作人员;
(5)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减少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4)其他情形。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每增加1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5克,增加9个月至1年
鸦片4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克以下
半年—1年
情节严重的3—4年
鸦片每增加1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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