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居间、代理以下三类居住房屋的租赁业务:(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公共租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3)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