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公司高管索赔近千万被驳回! 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勤勉义务两大法律要点一次性讲清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纠纷

股东起诉公司高管索赔近千万被驳回! 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勤勉义务两大法律要点一次性讲清

作者:骆军军律师

股东起诉公司高管索赔近千万被驳回! 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勤勉义务两大法律要点一次性讲清

公司对外大额投资失利,小股东认为董事长、高管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高管赔偿近千万元,该诉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清晰划定了股东维权、董事高管履职的法律边界,为创投机构、中小股东、企业经营者敲响合规警钟。

 

01 / 案情简介

 

两家创投机构是公司小股东,合计持股仅3%。2016年4月25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将6000万元闲置资金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保本低风险理财,明确禁止股票、信托等高风险投资。但后续该笔资金最终作为借款流向其他公司,到期后对方仅归还900万元本金,剩余5100万元长期拖欠。

2024年,两家创投股东通过司法文书才知晓这笔巨额出借业务,认为公司董事长和另外一名董事(兼经理)刻意隐瞒,伪造2016年4月29日股东会决议、违背前期理财决议,未尽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直接造成公司巨额债权无法收回。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需先履行前置程序,两家股东向公司监事发函,要求监事起诉两名董事,但监事书面回函拒绝维权。随后股东自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请其向公司赔偿765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借款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保证人房产拍卖回款860余万元,名下股权仍在查封待处置,债权尚未完全确定无法收回;同时股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增资协议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公司董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 以案说法

 

争议一:股东能否仅凭主观怀疑,认定股东会决议伪造?举证责任谁承担?

小股东主张2016年4月29日同意对外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是拼凑旧文件签字页变造而成,完全未通知自己参会,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观点: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股东仅对比两份决议签字页格式相似,未提供鉴定、证人等实质性证据;肉眼即可分辨两份决议签章位置、签字存在明显差异,无法证实决议伪造。同时,截至二审开庭,股东从未单独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在本案股东代表诉讼中直接否定决议效力,缺乏法律依据。仅凭猜测、怀疑不足以推翻书面股东会决议效力。

争议二:股东之间的《增资合同书》,能直接约束公司董事、高管吗?

股东上诉提出,当初全体股东签署的《增资合同书》明确约定,公司大额对外投资、借款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九家投资方股东全部同意,董事会也需投资方委派董事表决通过,但案涉借款未满足该程序,董事、高管明显失职。

法院裁判观点:增资协议仅约束签约股东,不能直接约束公司、董事、高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高自治文件,对全体股东、董监高具备法定约束力。本案增资协议约定的特殊表决规则,并未写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高管仅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无义务额外遵守股东私下签订的投资协议。股东若认为其他股东违反增资协议,应当另行提起合同违约诉讼,不能在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要求高管承担责任。

争议三:董监高勤勉义务如何界定?投资回款未结清,能否认定公司已产生实际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四大要件:1.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主观存在过错;3.公司已产生确定实际损失;4.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项缺一不可。

1. 本案两名董事不存在失职行为

两份股东会决议形成完整投资逻辑:4月25日决议委托理财,4月29日细化理财投向为向一公司发放担保借款,资金通过理财公司划转,配套签署完整委托理财、借款协议并支付管理费。借款逾期后,公司第一时间起诉借款人、连带保证人,胜诉后立刻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房产、冻结股权并完成房产拍卖回款,完整履行催收、维权流程,尽到普通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无怠于履职、滥用职权行为。

2. 本案公司损失尚未最终确定

侵权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为前提。案涉5100万债权仍在执行阶段,保证人股权未处置完毕,后续仍有回款可能,现阶段无法认定公司形成不可逆亏损,股东主张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基础。

 

03 / 以案讲理

 

一、中小股东维权的注意要点

1. 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前置程序。发现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针对董事高管)、董事会(针对监事)提起诉讼;只有监事/董事会明确拒绝、或收到请求30日内不起诉,股东才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本案股东虽完成前置程序,但核心举证不足依然败诉。

2. 诉讼中举证要充分,不能只靠推测。起诉董监高赔偿,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存在违规操作、公司形成固定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单纯主观质疑、比对文件外观,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二、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职的注意要点

1. 董监高履职是以公司章程、法律法规为依据,股东私下投资协议不直接约束公司董监高;

2. 大额投资严格留存股东会、董事会书面决议,完整留存资金流转、合同、沟通记录;

3. 债权逾期后及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途径追偿,留存全部维权凭证,可直接证明已尽勤勉义务。

三、创投机构、中小股东投资注意要点

签署增资、投资协议时,若希望设置特殊投资表决规则,务必同步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将相关表决程序写入章程,才能对公司、董监高产生约束力;仅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特殊条款,无法约束公司经营管理层。同时定期查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及时掌握大额投资动向,避免多年后才知晓重大资金操作,维权难度大幅增加。

股东与董事、高管本质是公司经营共同体,出现分歧优先通过股东会、内部沟通机制化解矛盾。中小股东维权需严守证据规则与法定程序,企业经营者依规留存决策、维权凭证,双方各司其职、依规行事,才能共同保障企业稳定经营。

 

04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