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牵引车方、挂车方及承保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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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牵引车方、挂车方及承保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挂车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牵引车方、挂车方及承保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牵引车与挂车在行驶状态下,挂车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屡见不鲜。实务中,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挂车投保交强险,挂车投保交强险情形较少。因牵引车与挂车所有权人常非同一单位或个人,挂车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牵引车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方与挂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系牵引车方、挂车方及承保保险公司利益,争议较大。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挂车原因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下面结合该案讲清牵引车方、挂车方及承保保险公司的责任。

 

01 / 案情简介

2025年,兰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挂车左后轮胎脱落,与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经交通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兰某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周某为无责。

兰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为甲公司,甲公司就该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所有权人非甲公司,该挂车在此次事故期间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为乙公司,事故发生后,乙公司为周某所驾车辆支付维修费37250元、拖车费4100元。

乙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甲公司、兰某赔偿其维修费37250元、拖车费41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牵引车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与挂车的保额比例承担。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乙公司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乙公司3935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02 / 以案说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乙公司支付的维修费37250元、拖车费4100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在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应当先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和挂车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牵引车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保险范围足以覆盖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先由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某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最后,某保险公司虽称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部分,应按照牵引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与挂车所投保责任限额比例承担,但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挂车单独投保,挂车也未单独投保,故对其该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03 / 以案讲理

挂车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牵引车方、挂车方及承保保险公司按照如下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牵引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事故发生系牵引车原因抑或挂车原因,牵引车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挂车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场景,因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才能够成为机动车,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因此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应视为同一整体,发生交通事故,视为牵引车与挂车共同侵权。

其次,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挂车投保交强险作出强制性规定,在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基于牵引车与挂车构成共同侵权,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挂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牵引车与挂车承保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责任,若牵引车、挂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覆盖损失范围,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反之,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平均予以赔偿。

再次,不足部分,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若牵引车、挂车均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按比例予以赔偿。牵引车、挂车一方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实务中,牵引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而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形少之又少,不足部分一般由承保牵引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需要说明的是,承保牵引车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挂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而要求扣减相应比例的赔偿。

最后,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包括牵引车和挂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还可以要求道路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者、道路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 /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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