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倒卖雪茄 两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杭州市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www.148hz.com
作者:骆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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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被告人孙某萌、孙某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受他人安排非法销售雪茄烟,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和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3年7月起,孙某萌受他人安排对外非法销售雪茄烟,累计销售金额达221.34万元。自2024年7月起,孙某利受孙某萌安排,长期协助其备货并收取、发送雪茄烟包裹,参与交易金额达177.1万元。2025年4月,公安机关在孙某萌住所地查获假冒伪劣雪茄烟10928支,经认定总价值达246.94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烟草制品系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孙某利在无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情况下,长期协助管理、收发涉案物资,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依法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参与期间的全部非法经营数额承担责任。对于查扣的库存雪茄烟,因无法查清实际交易价格,依法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指导价格认定价值,二被告人均需对未流入市场的库存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且非法经营伪劣烟草,严重破坏国家专营制度、逃避国家税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法院依法不予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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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即便仅从事打包、发货等辅助性劳务,只要明知或放任非法交易进行,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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